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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加强继续教育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
来源:未知  点击数: 录入时间:2009-06-27 15:07
      为贯彻落实武汉大学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,维护我校继续教育学生人身财产安全,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,营造稳定和谐的育人环境,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要高度重视学生安全工作
     学生安全工作关系社会和学校稳定,关系学生的切身利益,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、讲大局的高度,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,充分认识保持学生安全稳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,切实贯彻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,把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,坚持常抓不懈,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。
二、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工作的领导
     各院系要有院(系)领导负责学生安全工作,教学站、校外学习中心法人代表为学生安全工作责任人。
三、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宣传、检查活动
     学校近期将对各教学站、校外学习中心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。各单位要经常对学生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,不断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。要随时通报各类安全事故,使学生吸取经验教训,树立“安全第一”的思想,强化人身财产安全的防范意识,防止被骗、被盗、车祸、溺水、火灾、食物中毒、医疗事故等事故的发生,同时要禁赌、禁黄、禁传销,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以防止安全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,发现隐患及时整改,对暂时来不及整改的,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安全防范措施。
四、严禁组织学生旅游和游泳活动
   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(包括班级学生组织和班干部)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旅游。严禁学生到天然水域或无人监管的游泳池游泳,更不得组织集体游泳活动。
五、重视食品卫生安全
     各教学站、学习中心要加强对自办食堂的卫生管理,要教育学生注意个人饮食安全卫生,不到卫生标准不达标的公共场所就餐和活动,不到路边流动餐点就餐,不吃生冷、霉变食品,避免造成食物中毒和危及人身安全。
六、加强消防安全工作
     各单位要按照消防安全部门的要求配置、正确摆放消防专用器材,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效。严禁挪用、损毁消防专用器材。在消防安全部门的指导下,让学生学会正确使用安全消防设施,不要到消防安全设施不健全的场所活动。学校重申学生宿舍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,不得生火做饭,不使用蜡烛照明。各单位、学生各班级要随时开展这方面的检查,不断增强消防安全的自觉性。
七、要保护好个人财物
     要教育学生妥善保管好个人证件、贵重物品及现金,大额现金应存放银行,身份证和存折分开保管;物品不要放置在靠近窗户、门等显眼的地方,以防被人盗走;注意养成随手锁门的习惯,尤其是休息时不要将房门敞开,以防别人进入室内盗窃财物。
八、要警惕短信、银行卡、传销骗局等诈骗活动
     随着社会的发展,科技的进步,不法分子诈骗的技术也越来越高,利用短信、银行卡进行犯罪的事件层出不穷,传销组织也利用人们致富心切的心理实施诈骗。要教育学生提高警惕,以免受骗上当。尤其要防范不知底细的老乡、同学、校友和朋友的盛情邀请和花言巧语。遇事要多问几个为什么,多听一些不同的意见,不要存有侥幸心理。
九、各单位要加强对食堂、教学楼、学生宿舍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
     食堂要有专人负责,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件。对教学楼、学生宿舍要切实落实24小时不间断安全巡查、安全供电、安全值班等制度。
十、切实注意网络安全
     网络为人们提供便利条件的同时,也存在不少安全隐患。网上交友要谨慎,要注意信息安全,文明上网。学生要保管好个人信息,不要轻易提供个人信息资料。不要将自己的联系方式,尤其是家庭、宿舍电话告诉陌生人,更不要和陌生人单独会面。不要和陌生人有过深交往,严禁到陌生人住处玩耍、居住。
十一、关心学生心理健康
     要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,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,积极开展心理咨询,对患心理疾病的学生及时给予心理干预,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。
十二、增强辅导员(班主任)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责任
     辅导员、班主任身处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最前沿,要热爱学生,关心学生,爱护学生,保护学生。要把为学生传授公共安全知识、帮助学生提高防险避灾的能力、把使学生成为安全文明校园建设的实践者作为自己应尽的责任。
十三、班委会、团支部要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及管理活动
     各班委会、团支部要充分认识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性,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,认真贯彻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坚决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的文件精神,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学生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和主题活动,确保信息畅通和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。
十四、严格请销假手续
    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以年级、班组、社团等集体名义组织学生外出活动。如果确需组织务必先制定安全预案,然后逐级报辅导员(班主任)、教学站(中心)、办学院(系)、继续教育学院,经批准后才可进行。对擅自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的,学校将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。学生因事外出必须请假,首先找辅导员(班主任)填写请假条,办理请假手续,超过一天要经过教学站(中心)批准。请假外出归来要及时销假。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旷课、外出。辅导员(班主任)要定时清点学生,并将清点情况报教学站(中心)。遇到特殊情况、紧急情况必须在第一时间报教学站(中心)。
十五、强化责任意识,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
     各单位及学生辅导员(班主任)、班委会、团支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教育和管理的重要责任,要经常性的开展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,确保学生的安全和稳定。出现安全问题要在第一时间通报信息并及时处理,有关当事人和负责人要到现场。对教育不到位,教育不及时,管理不严格引发的安全事故要视情节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特此通知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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